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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景区及非开放区域禁烟规定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2-06 文章来源: 点击数: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禁烟区域

“三孔”景区及非开放区域,外围文物景区及非开放区域,明故城南门城楼、北门城楼,钟楼,鼓楼,文物商店外店,三孔旅游服务公司孔府展厅及景区外监管摊点,售票大厅,三孔及外围景区售票亭,门禁检票室,论语背诵厅,文物部门管理的古树名木周边。

二、执行措施

1、监察室是禁烟工作的监管部门,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是责任部门。

2、全局干部职工、驻“三孔”机构(孔子基金会)、在禁烟区域内经商及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外来临时工作人员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不得在上述区域吸烟、敬烟、劝烟。

3、在禁烟区域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4、禁烟区域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各科室、各部门按照责任区域做好内部干部职工禁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带头模范遵守文物景区禁烟规定,做好游客禁烟工作的监督劝解和宣传教育。

6、禁烟工作列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

三、违规处罚

1、文物局所属干部职工(含下属企业单位所属职工),在上述禁烟区域吸烟的,发现第一次,扣发当事人半年安全奖;发现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全年安全奖,所在(所属)科室主管、科室副职分别扣发3个月安全奖,同科室、同班组职工承担连带责任,扣发1个月的安全奖,并在全局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先树优资格。在禁烟区域内发现经商及施工人员、外来临时工作人员等吸烟的,处以500元罚款处罚,同时对相应监管科室主管及分管负责人扣发1个月安全奖。

2、游客在禁烟区域吸烟的,一经发现立即劝其停止吸烟。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劝阻或处罚措施,管理人员报三孔派出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设立举报违反禁烟规定奖励金,对举报事实清楚的举报人给予每次200元的奖励。

四、本规定由曲阜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