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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2-25 文章来源: 点击数: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2-25

【颁布单位】 国家文物局

  【颁布日期】 19810717

  【实施日期】 19810717

  【章名】 一、总 则

  第一条 文物商店是国家设立的文物事业单位,在其内部实行企业管
理。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收集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使之得到保
护,为博物馆(院)和有关科研部门提供藏品和资料,并把完成这一任务
做为检验文物商店工作成绩的重要尺度。同时,将一般不需要由国家收藏
的文物投放市场,满足国内文物爱好者需要,或为国家创造较高的外汇收
入。

  第二条 各地文物商店在行政上受当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门领导。
各省、市、自治区文物商店,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文物商店总店的指导,并
对所辖地区的文物商店、文物收购站实行管理或业务指导。

  第三条 文物商店要严格执行国家保护文物的各项政策和法令。文物
商店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模范地遵守文物工作人员守则。

  第四条 文物商店收购的文物,凡符合收藏标准的,应优先提供给博
物馆(院)。

  适于对外销售的文物,要坚持“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只能
零售,不能批发。

  【章名】 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凡设立不对外销售的地、市文物商店或收购站,须经省、自
治区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备案。

  凡设立对外销售的外宾门市部,应经省、自治区文物(文化)主管部
门同意并报请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所有文物商业网点的设立,均由省、市、自治区文物商店向中国文物
商店总店备案。

  第六条 文物商店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机构。为了严格管理
制度,在业务上收购、保管和销售三个部门必须分设。

  第七条 文物商店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作风,建立、健全必要的规
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贯彻增收节支的方针。

  第八条 文物商店不同于一般商业,为使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得到保
护和收购业务的正常开展,流动资金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保证。资金来源
或报请当地财政、行政部门拨款,或由销售利润中扣除。

  第九条 在内部实行企业管理的文物商店,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金、医疗等物质待遇,可参照当地企业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
当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章名】 三、收购工作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文物商店及其委托的代购部门是各地区统一
的文物收购部门。各级文物商店都应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政策和积极开展文
物收购工作。

  第十一条 在文物收购工作中,要贯彻执行文物收购政策,端正经营
思想,收购价格要做到按质论价、公平合理。

  第十二条 收购文物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收购人员参加。要严格文物
收购手续和制度,对出售文物者要认真查验证件。

  第十三条 收购文物原则上应在本辖区内进行,如经有关方面协商同
意,并经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商定区域内收购。

  第十四条 为了疏通文物商业渠道,提倡店与店之间在自愿互利的基
础上,开展联营协作,搞好货源调剂工作。

  第十五条 文物收购人员要不断加强政策和法制观念,努力学习文物
鉴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搞好文物收购工作。

  【章名】 四、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文物库房应把安全和科学管理放在首位。要努力改善库房
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腐、防蛀等工作。对文物库房
的安全防护设施要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要严格文物保管制度,认真履行文物出入库手续,做好登
记建帐工作,做到帐物一致。凡属珍贵文物,都应实行重点保管。对库存
文物要定期盘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库房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凡进入库房均须
两人以上,与库房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章名】 五、销售工作

  第十九条 门市经营的文物商品,须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并钤
盖火漆标识方能出售。其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要明码标价,
不折不扣。

  提供给博物馆(院)和科研部门的藏品和资料,收费应低于市场售价
,一般可按收购费用加必要的手续费。

  第二十条 门市工作人员必须衣着整洁,作风正派,讲究文明礼貌,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文物商店接待外国顾客要严守外事纪律,热情友好,不
卑不亢;另一方面,不得对国内顾客歧视、冷遇。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
理规定,严禁套汇、逃汇。

  【章名】 六、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文物商店的各级领导人员应带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
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保护文物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业务
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组织好职工的政治学习,不断
进行爱国主义和文明礼貌的教育。鼓励和支持职工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科
学文化水平,做到又红又专。要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关心群众生活,充分发扬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全体职工为社会
主义文物事业做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专业队伍的建设关系到文物事业的发展,要采取多种有
效的方式加强职工培训工作。要制定规划,在不太长的时期内,培养一批
忠诚党的文物事业、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人才。

  第二十五条 文物商店的业务人员应保持稳定。要建立、健全考核晋
级制度和奖惩制度。招收和调入新职工时需经考核,择优录用。

  【章名】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各地文物商
店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