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忠诚文物保护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宣传、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依法行使权力,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不断增强做好文物、博物馆工作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学习文博业务和科技知识,钻研本岗位业务技能,脚踏实地,勤奋工作,努力创造优异的工作成绩。
四、发扬团结奋斗精神。相互尊重,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弘扬正气,克己奉公,甘于奉献;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五、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出售或变相出售馆藏文物。在为国家或单位征集和收购文物时,所收购的文物及相关资料必须全部归公;对出土文物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国有。严禁隐瞒私存,严禁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六、遵守文物法规和职业纪律。不以个人或家属、子女名义收藏文物,不参与买卖文物。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受到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在从事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宣传出版等工作中所获得的文物和信息资料,必须及时上缴主管单位存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反对垄断文物信息资料及利用其牟取私利的行为。
七、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安全保护意识。在外事活动中,自觉维护国家主权、民族的尊严和权益。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个人不得向外方做出任何承诺。严守国家机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文物信息资料。
八、倡导文明礼貌的社会公德。用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社会公德规范自己的言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时代主旋律,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物、博物馆工作者。
(国家文物局2001年12月1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