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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1-13 文章来源:文保中心 点击数: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1-1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近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1.应保尽保、科学保护,不得搞建设性破坏。

2.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3.依法报批,修缮革命文物不得未批先修、边报边修,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类设施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4.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5.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对外开放,道路通达串联,不得修而不用、一锁了之。

6.正确使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7.积极履行修缮保护责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任由文物损毁。

8.依法进行革命文物收藏,不得非法买卖。

9.科学合理设计展馆展陈,不得贪大求洋。

10.严谨准确评价革命历史事件、会议、人物,不得任意拔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