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文物局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服务指南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编码:3708810103501
(二)实施机构:曲阜市文物局行政许可科
(三)申请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曲阜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五)办理依据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改)第二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该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需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2、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需要作其他用途。
(七)申请材料
申请该许可,应当向曲阜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以上材料,无特殊说明的,均需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受理。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曲阜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电话咨询号码:4890617;4712248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提交方式:曲阜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地址:曲阜市会展南路1号曲阜孔子文化会展中心,联系电话:0537-4890617;0537—4712248。
(二)受理
1.材料补正: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制作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曲阜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0537-4890617;0537-471224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获取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负责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文物局监察室(曲阜市鼓楼大街18号,0537-4712021)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①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
电话:0537—4890555
电子邮箱:qfspkhk@163.com
信箱:曲阜市会展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
邮编:273100
②市文物局纪检室
电话:0537—4712021
信箱:曲阜市鼓楼大街18号,市文物局监察室
邮编:273100
(二)行政复议
1、济宁市人民政府,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电话:0537-3201128
2、曲阜市人民政府,地址:曲阜市春秋路1号,电话:0537-4498052
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承办机构:曲阜市文物局
服务电话:4712248;4890617
监督电话:4712021;489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