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十二条措施(2021年10月28日)
一、曲阜市指挥部联合新闻媒体,持续对酒店、商超、宾馆、景区景点、社区、药店、诊所、三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暗访检查,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有风险隐患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在电视台公开作出整改承诺。对整改不到位的,市纪委监委严肃追究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党政纪责任。
二、公安机关牵头,市指挥部、主管部门联合组建执法队伍,对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扩散风险的经营主体,依法予以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三、对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医疗机构,首次发现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依规启动问责。严禁没有设立发热门诊的民营医院、诊所、卫生室接诊可疑症状患者,对不落实首诊负责制、推诿发热病人、擅自接诊发热病人或对发热病人登记报告追踪不及时的,一律停业整顿3个月。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同时,对卫健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和相关医院院长、党组织书记、分管院长、科室主任,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对不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违规出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的药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对药品购销记录信息不完整,违反《执业医师法》开据销售处方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药店负责人和当事人刑事责任,同时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科长,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对不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的进口冷链、非冷链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并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以涉嫌危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科长,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集中隔离点“三区两通道”设置不规范,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有安保、消防、建筑、用电、食品安全等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对不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的景点景区,一律降星或吊销旅游许可证。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科长,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八、商超、酒店、宾馆、影院、KTV、棋牌室、网吧、餐饮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就要管防疫”要求,抓好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问题较多、情节严重的一律关停。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科长,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九、对社区、村居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对社区、村主要负责人以及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十、对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应检尽检”、疫苗接种等排名性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对一次排名靠后的,全市通报批评,并发处分预警函;连续两次排名靠后的,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十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造谣滋事、不遵守疫情管控规定,造成疫情传播或扩散风险的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行业主管责任、属地责任,疫情处置应对不当,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