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博物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博物馆的发展,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博物馆名称:孔子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馆”)
博物馆地址:山东省曲阜市鼓楼北街18号
网址:https://www.qfwbw.cn/。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曲阜市文物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宗旨是:
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开展对各类文物的研究、保护和有效利用;开展文物展展示、宣传教育、文化交流等。
第五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六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和任免本馆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五)审核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七)监督本馆工作运行;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七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博物馆资金来源
第八条 本馆开办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省财政按每年批准的经费预算投入资金,用于博物馆的日常业务及其运营费用。
第四章 博物馆组织管理
第九条 馆长为本馆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馆长职权:馆长总持全关事务,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统一领导全关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工作、科研及展陈等专业工作和行政后勤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完成单位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本馆机构设置及职权设定
根据本馆性质和工作需要设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行管科等科室,具体科室及科室职责,由人事科制定,经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曲阜市委编制办公室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 博物馆的藏品管理
第十二条 本馆藏品取得和入藏
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制定藏品管理办法,明确入藏标准。
第十三条 藏品利用与研究
本馆通过举办展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发挥藏品价值,并以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学术研讨,促进专业人才成长。
第十四条 藏品保护与处置
(一)完善藏品安全设施,建立藏品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二)本馆确保藏品特别是珍贵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藏品展示与服务
第十五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何去约特典,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四)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第七章 博物馆资产管理与使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本馆资产属国家所有
第十七条 本馆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资产登记、领用、报废制度。
第八章 博物馆的变更及终止
第十八条 本馆法人代表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内报省文旅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馆变更法人、名称、地址等,应依法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本馆三个以上科室或占本馆总职工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人员或法定代表人提出修改意见,即可启动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经馆长办公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经省文旅厅批准后即可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馆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曲阜市文物局批准后施行。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