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孔子博物院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曲阜市孔子博物院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孔子博物院捐赠,规范孔子博物院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曲阜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孔子博物院是以孔庙、孔林、孔府为主体,并附属有其它文物景点的国有综合类博物馆,主要职能包括文物收藏、文物修复、陈列展览、学术研究、社会教育、文创开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孔子博物院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孔子博物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孔子博物院作为受赠
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附条件捐赠财产的,孔子博物院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
第六条 孔子博物院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孔子博物院无偿捐赠财物(包括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孔子博物院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
第七条 孔子博物院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孔子博物院提出捐赠意愿并提供拟捐赠的类别、数量,如捐赠类别为文物,孔子博物院将按照相关程序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
(二)孔子博物院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八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孔子博物院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九条 孔子博物院根据捐赠人对孔子博物院的贡献大小,
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或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
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一)授予收藏证书;
(二)捐赠情况在孔子博物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布宣传;
(三)对捐赠项目举行捐赠仪式;
(四)捐赠文物展出的,展牌标注捐赠人姓名。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十条 孔子博物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应用于孔子博物院场馆建设、文物征集、文物保管和保护、陈列布展及博物馆数字化管理投入等,但捐赠人与孔子博物院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孔子博物院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孔子博物院进行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孔子博物院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孔子博物院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需要留存资料的,可以拍照、制作拓本、绘图,孔子博物院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孔子博物院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十三条 孔子博物院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孔子博物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孔子博物院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孔子博物院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六条 捐赠人向孔子博物院捐赠财产,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境外向孔子博物院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事宜,由孔子博物院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孔子博物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