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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儒学的正义理论

作者: 文物旅游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9-19 文章来源: 点击数:
作者:文物旅游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9-19

1、中国正义论之研究的动因

我为什么要做中国正义论(的研究)呢?主要是(由于)两个方面的触动:

就当今国内和国际(的情况)来讲,大家都深刻地感受到:“失范”。所谓“失范”(就是失去了规范)。另外一个方面促使我做这个研究的动因是:正义论在国际国内也是一个理论上的热点。

2、儒家“义学”的提出

“仁—义—礼”的这么一个系列,中间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义”。“义”这个词语,从荀子开始,《荀子》全书有四次谈到了“正义”,有三次“正义”的概念和儒家所讲的“义”是同义词;还有,他所说的“正义”和今天的理论热点——正义论的“正义”基本上是一个对应概念。而当我们把着眼点放在从“仁”到“礼”的中间环节上时,我们就可以把儒学看作“义学”。

二、汉语“正义”与西语“justice”之关系

正义论,儒家讲的“义”、“正义”,和西方人所讲的“Justice”之间,具有非等同性和可对应性。

三、礼的性质:制度规范

制度规范,在儒家的话语当中,就是礼。简单说,任何群体生存都必然有一定的秩序,它所体现的是人际关系的人伦结构。这个结构上升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称之为“规范”。我刚才讲了,其中有的是可以制度化的,有些不能制度化,例如道德不能制度化。但往往是不能制度化的规范是最基础、最根本的;然后在这基础上,有些规范可以制度化、实体化。这套东西,就是我讲的“礼”——礼制。简单来讲,一个社会、一个群体的制度规范,在中国儒家的话语当中,称之为“礼制”。任何一套礼制,在群体的活动当中,都会表现为一套仪轨,那就叫“礼仪”。

四、礼的损益:制度规范变动

孔子尽管讲了我们要遵守规则、遵守礼,但我们可能忘了孔子还有一句,就是“礼有损益”。这才是孔子更重要的思想。孔子讲到:三代之礼在方方面面有很大的区别,从服饰衣冠、到人伦制度,三代都是不同的。孔子进一步说:继周者百代之后,一代一代的都不同,都要在原来的制度基础上,减去一些(旧的),增加一些新的。这就是孔子讲的非常重要的原则——对礼、对制度规范的态度。

由此,才有儒家提出的正义问题:如果我们要对礼制进行一种“损益”、或者干脆另起炉灶,你首先得考虑:如此这般的一种选择,凭什么?根据是什么?是根据“义”——正义原则。所以,全部儒学在“制礼作乐”上的核心思考,就是儒家的正义原则。其内容是什么?休息一会(再讲)。

五、利的意义:义利之辨

我给出的这么一个观念架构,在孟、荀那里有所不同。在荀子那里,“利”的环节是赫然摆在那里的。这是古今中外所有考虑制度建构问题的需要:制度规范之所以需要,就是要解决群体生存的利益冲突——正当、公平、适宜地解决利益冲突、特别是利益分配问题。在这个环节上,其实西方启蒙思想家和我们儒家、特别是荀子是一致的。其实孟子也是这样。我写了一篇文章,还没有发表,其中专门谈了这个问题,就是孟子是如何谈“利”的环节的。“何必曰‘利’”就是不要以“利”为旗号,意思就是说,谈“仁义”自然有正当的利益。关于这个问题,二程有明确的分析:不能以“利”为号、以“利”为名,而应以“仁义”为名、以“仁义”为号,那自然有大利。这是二程的观点,非常明确。

六、仁的地位:本源

儒家“仁”的观念对于整个形上学建构、形下学建构的意义,我们怎样真正彻底、透彻地理解?要把这个问题谈清楚其实很不容易,但逻辑上却很简单。举例来说,在西方基督教背景下,他们会把一切的终极原因归结到耶和华。如果是这样,结果很简单:上帝当然要为一切的真、善、美负责,但他也要为一切的假、恶、丑负责,不然他就不是本体了。

仁爱是大本大源,一切都是由此而来的;理所当然,一切问题的解决也是由它保证的。因此,在正义论的建构中,“仁”必须放到第一个环节上去。

七、义的实质:正义原则

第一条:正当性原则

不管是谈公正性、还是公平性,有一点,就是儒家讲的“外推”、“推扩”的原则,就是推己及人、推人及物,简单来讲,就是对差等之爱的超越。爱己利己,还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亲亲”,还要“仁民”;“仁民”,还要“爱物”。这既是差等之爱,又是对差等之爱的超越。这是儒家非常注意的伦理原则——推扩。所以我刚才讲:根据正义原则建构制度规范来解决利益冲突,这个正义原则的精神实质就是仁爱的另外一个方面“一体之仁”。其具体的实现方式就是推扩——对差等之爱的超越,一环一环地超越。

第二条:适宜性原则

这么一个正当性原则是超越历史时空的:在任何历史时代、任何场合下,人类的制度建构都应如此。但仅有此(正当性原则)还是不够的。你会发现,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生存方式当中,即使同样是为了超越差等之爱,同样是为了谋取他者的利益,但可以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

八、知:良知或正义感

孟子讲的“良知”,跟这个问题密切相关。还有一个(环节):从正义原则到具体制度规范的设计,是“智”,这里需要知识性的东西、理性化的东西。人具有一种良能——能爱,但你不一定意识到;你知道你能爱,这才叫做“良知”。所以,阳明讲“知行合一”,但“知行合一”的前提是:知和行还是有个区分的。你“知道”你能这样做,这才叫做“良知”。在本源意义上的是良能,你天然就能这样做;你知道你天然能如此,这是良知。

儒家确立正义原则,在我看来,就是这种正义感的理性化、原则化:我们儒家学者在理论上把直觉的正义感自觉化、条理化、原则化,它就成为正义原则——我们的明确的价值尺度。这是一种最高度的智慧。

九、智:理智或者理性

“智”与“知”这两个字,在先秦时代是没有区别的,都写成“知”,只是有不同的读音和用法。而我们要用现代的语言来表达,就必须要作一个区分。我们将正义感、良知称为“知”,它表现为一种正气,然后我们把它原则化,形成理论性的正义原则,用来指导我们的制度规范建构。但从理论上的正义原则到实际的制度规范的建构,中间是需要“智”的,这是智能性、知识性、认知性的。

十、乐或者和:社会和谐

最后一点,是制礼作乐的“乐”。孔孟、儒家的一个基本点在这里:礼以别异,乐以和同。制度规范的建构的共同特征,就是“别异”——区分。比如要建立一个公司,就要对公司里“浑沌”的群体有个区别,那一定是一个金字塔结构,而这个金字塔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区分——各个侧面和层级的区分,这就叫做“礼以别异”。

但是,仅仅有“礼以别异”,肯定是不够的。这个时候,中国文化里面就特别强调“乐”之“和”。但“和”不是对“礼”的否定,而是在肯定之的基础上,如何来达到一种和谐。和谐有很多思想文化资源。我想,儒家造成这么一种“差异的和谐”,根本上还是回到本源——爱的问题。我想,只要让每个人都能互相感受到一种真诚的爱,自然就会和谐;如果没有这点,就不可能和谐。所以,这尽管不是充分条件,但一定是必要条件。


《论语·为政》。

黄玉顺:《孟子正义论新解》,《人文杂志》2009年第5期。

朱熹:《孟子集注·梁惠王上》,《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朱熹引程子说:“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唯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当是之时,天下之人唯利是求,而不复知有仁义。故孟子言‘仁义’而不言‘利’,所以拔本塞源而救其弊,此圣贤之心也。”

《孟子·尽心上》。

王守仁:《传习录上》。

作者:黄玉顺 来源:第三届世界儒学大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