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观有几类
文化景观既然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是具有延续性和变异性的特定文化遗产,它的类型自然也就比其他种类的文化遗产复杂,需要对该类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目前最流行的文化景观的分类来自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2011),《操作指南》的附件三将文化景观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人类刻意设计及创造的景观(Clearly Defined Landscape)。其中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相联系。
2.有机演进的景观(Organically Evolved Landscape)。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这一类以其形式和组成要素的特征反映出进化的过程,它又可分为两类:
(1)残遗物(或化石)景观(Relict or fosscil landscape)。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无论其结果是突发的还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其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
(2)延续性景观(continuing landscape)。它在当今社会与传统生活方式密切交融中持续扮演着一种积极的社会角色,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出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重要物证。
(3)关联性文化景观(Associative Cultural Landscape)。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按照世界遗产委员会对于文化景观类型的划分,其类型缺乏统一的分类标准,各类型的特征不明确,外延也是相互交叉重叠的。这种分类无论如何也不能作为一种具有逻辑性的合理的文化景观分类。
我们首先看《操作指南》的第一类文化景观即“人类刻意设计及创造的景观”。人类出于审美和休憩目的而有意设计和创造的私家园林和公共园林等景观,它本来就与自然环境等自然因素具有密切的关联,设计者在设计和建造时要充分考虑与环境景观的协调和联系,需要考虑如何调动赞助者和公众的情感共鸣(例如中国古典园林的借景、引景等手法,需要构成某种诗情画意的艺术境界),即使这些景观本身不具有宗教含义和纪念性质,但它们绝对与《操作指南》第三类的所谓关联性文化景观中的自然因素、文化和艺术相关联。
我们接着看《操作指南》的第二类文化景观即“有机演进的景观”。《操作指南》对这类文化景观的总的定义既然说“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就应当对该类文化景观所属的“残遗物(或化石)景观”进行限制,因为化石既包括人类遗骸形成的化石,也包括其他在人类产生以前就已有的动物遗骸的化石,后者不属于人类社会的遗存,与文化景观毫无关系。而人类化石往往出土于人类集中居住或活动的洞穴或旷野,其化石本身连同其遗留的遗迹和遗物,以及这些古人类当初居住和生活的自然环境,构成了旧石器时代的遗址,应当属于文化遗产中遗址(Sites)的类型,不应当归入文化景观的范畴。同样,晚于旧石器时代的其他人类社会的遗存,包括遗物(Relict)在内,都应当归入到文化遗产的遗址类型中去,将其放在文化景观类型遗产中,不仅会给文化景观的定义和内涵带来混乱,还将使本来就已经不甚清晰的《世界遗产公约》中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分类更加混乱。换句话说,文化景观类型遗产不能包括“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的遗物或化石(Relict or fosscil),而只能包括延续并仍在不断进化的“延续性景观”的文化遗产。
我们最后来看《操作指南》的第三类文化景观即“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文化景观既然是与“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的、“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的遗产类型,那么,这种文化景观就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条约》(下简称《非物条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相似。《非物条约》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因此,被《操作指南》归入文化景观第三类的遗产实际上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称未见最为准确。
由于《操作指南》对世界各国的遗产分类有着巨大的影响,不少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是按照《操作指南》的分类框架来处理文化景观的类型问题。如美国国家公园署的文化景观分类、日本的文化景观分类、中国台湾地区的文化景观分类,我们都可以清晰地看出《操作指南》的影子。
既然《操作指南》对于文化景观类型遗产的分类并不严密,基于我们上面论述的、自认为更加恰当的文化景观的定义,根据文化景观类型遗产不同的传统和景观特点,尤其是这些文化景观的功能差异,我们认为,文化景观可根据其功能划分为以下几大类型:
1.农业文化景观
人类对土地的耕作利用体现了农村社会及族群所拥有的多样的生存智慧,折射了人类和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农业文明的结晶。农业文化景观类型遗产又可以作物种植模式及其形成的景观分为两个小的类型,前者就是建立在传统农业基础上的村落文化景观,后者是建立在近代农业基础上的农场文化景观。传统的村落文化景观因为自然和传统的区隔,其形态的多样性尤为显著,是农业文化景观类型遗产的主体。
2.牧业文化景观
人类利用天然的草场规模化饲养驯化动物的区域所形成的居住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其由此产生的文化事项的总称。其基本特点是季节性追逐水草放牧羊、牛、马,以这些牲畜及草场作为主要的生产资料,以这些牲畜提供的奶和肉作为最主要的生活资料,以分散的可拆卸组装的简易房屋作为住所,并由此形成了不同于农业区域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社会组织和文化传统。牧业是与农业同时产生和长期并行的人类最重要的产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形成文化传统构成了牧业文化景观。
3.工业文化景观
严格的工业文化景观是工业革命时代以后的原料开采、产品制造、产品运输和集中销售的遗存,包括矿山、工厂、车站、港口和商场等。从保存状态上来说,工业遗产有三种不同的性状——有的工业遗产已经完全毁弃,成为工业遗址;有的工业遗产已经停产、停业或转作他用,但厂矿站港和生产运输流程仍旧保存,成为工业遗留;有的工业遗产还在继续生产和使用,不仅厂矿站港和生产运输工艺依旧,而且生产技术和工艺一直保留和延续,成为工业文化景观。
4.宗教文化景观
历史上某一团体或个人出于某种宗教信仰建筑的寺庙、寺庙群或具有宗教象征意义的圣山,这些宗教场所除了建筑物(构筑物)和雕塑一直保存外,其宗教教团和神职人员一直在使用这些宗教场所,宗教祭拜活动和神圣象征意义始终保持未中断,这种至今仍然延续的具有突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精神情感价值的著名宗教场所和区域,都可归属于宗教文化景观的范畴。
5.城镇文化景观
城镇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具有一定规模工商业、人口相对集中的居民点,它是一定区域乡村的中心。城镇在产业结构上是以从事非农业活动的人口为主,一般聚居有较多来自不同地方的没有血缘和亲缘关系的人口,其占地面积、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空间形态和文化景观上都不同于乡村。此外,城镇往往还是工厂、商贸、学校、医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的集中地,是一定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知识结构等都与乡村的人们有一定的差异(尽管这种差异随着社会的进步在逐渐缩小)。那些具有悠久历史、保留下大量历史建筑且城市传统没有中断的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城镇,就是城镇文化景观。
除了以上五类文化景观外,在内部功能和外部形态上有别于上述诸类的文化景观还有渔业文化景观、工程文化景观等。前者如渔村及其采用传统捕捞方式和生活习俗(这在我国可能已经不复存在),后者如仍然在使用且某些管理制度和传统习俗依旧沿袭古代水利工程设施,四川的都江堰水利枢纽工程就是这类文化景观的典型实例。只是这两类文化景观数量不多,这里就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