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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关键词解(2)

作者: 文物旅游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2-20 文章来源: 点击数:
作者:文物旅游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2-20

“遗产”这个人们普遍了解的名词,过去往往被狭义地理解为直系亲属留给后代的财产。今天随着世界遗产保护运动的推进,作为“人类共同继承的文化和自然财产”的“世界遗产”概念已深入人心。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们既是前人留下的遗物,又是我们要传递给后人的宝物;既是过去文明汇聚和交流的见证,又是未来的记忆与希望。

回顾世界遗产保护的历程,19世纪末即开始通过立法来保护建筑、城市和风景等方面的文化遗产。尽管最初的遗产概念仅限于文物古迹,但在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演变后,遗产的概念已由文物建筑扩展到城镇和乡村等整体历史环境。因而,文化遗产的范畴已有包罗万象的趋势,包括具有历史、科学、艺术、考古价值的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这里介绍几个在各种场合频频出现的热门词汇,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梳理。 

古迹保存100年

按照学术界的一般看法,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始于1920年代。1922年北京大学设立的考古学研究所,是我国最早的文物保护相关研究机构。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以在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等方面有价值的古物为保护对象。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然而,早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就将“保存古迹”与“救贫事业、贫民工艺、救生会、救火会”一道作为“城镇乡之善举”,列为城镇乡的“自治事宜”。这也许才是我国最早涉及保存古迹的法律文件。由此可以判定,我国的古迹保存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程。

遗产保护20年

1985年3月,侯仁之等四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提案。同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批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决定,12月16日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总部签署了我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的文件。1986年我国开始申报世界遗产项目,1987年至今,已有31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世界遗产名录》上的遗产项目总数达812处,我国的总量排世界第三位,占3.8%。从数量规模上看,我国已成为文化遗产大国。然而在世界遗产的保护状况、保护立法以及保护制度等方面,我们与发达国家和国际宪章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而建设性破坏、旅游带来的破坏以及保护不力所发生的各类遗产保护突发事件,媒体常有“世界遗产不应成为世界遗憾”的报道。

名城保护规划

保持城镇景观的连续性,保护乡土建筑的地方特色,保存街巷空间的记忆,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需要,是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保护与合理利用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各国城市建设的战略方向。城市遗产保护已远远超出了历史建筑博物馆式或单纯对文物古迹保存的做法,将历史文化资产和古建筑保护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盘考虑,除了有经济方面的利益之外,更有环境、社会、文化方面的效益。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城市发展中一个重要的战略组成部分,已是城市规划设计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城市遗产保护的目标常常是要保持当地居民生活方式的稳定性,防止社会生活频繁、过度地变迁。保护既是认识城市、指导城市建设的观念尺度,也是规划设计的方法与手段,同时还是规划目标要达到的历史、自然、生态的综合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