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防范工程上报审批存在的问题
文物安全工作受到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近年来,国家陆续制订了《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571-1996)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一些标准和规范,技防工程方案设计施工逐步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技术防范已在文物安全防范、管理和打击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近10多年来,全国有首都博物馆、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等40多个单位通过技术防范设施,抓获盗窃分子,为国家避免和挽回了损失。但是,目前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水平相差较大,有的单位设计出的技防工程方案距标准规定相差较远,存在问题较多,设计水平较低。如按照不成熟的方案进行施工,建成后的技防工程达不到预期的目标,甚至不能发挥作用,不但在经费上会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而且文物安全得不到保证。根据本人10多年来对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管理和设计方案的审核经验,目前全国文物系统上报审核的技防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设计方案没有设计任务书或内容简单,建设单位不在设计任务书上盖章相当普遍
设计任务书是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工程竣工后验收的依据,有的单位设计技防工程没有设计任务书,使技防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审核。还有的设计方案虽然有设计任务书,但不是按有关标准编制,设计任务书简单缺内容较多。在技防工程设计前,须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如何编制,在《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75-94)的规定,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编制。如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有困难,可由设计单位代编,并经建设单位同意认可。设计任务书是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具有法定效力,无论是建设单位自己编制还是由设计单位代编的设计任务书,建设单位均应在设计任务书上盖章。
2.设计方案没有现场勘察报告或现场勘察报告内容不全。有的现场勘察报告甲乙双方无签字
现场勘察是技防工程进行设计的重要依据,有的单位在进行方案设计时,不进行现场勘察,或勘察不细致。在设计方案中没有现场勘察报告或虽有现场勘察报告,但内容不全。现场勘察内容在《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16571-1996)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中有明确规定,应按规定项目进行勘察。有的单位现场勘察报告虽然符合规范要求,但无甲乙双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现场勘察报告是甲乙双方认可的设计依据,根据规范要求,现场勘察报告须甲乙认可并由双方技术负责人签字。
3.设计依据不全面或引用废止的标准相当普遍
在对技防工程设计时,应将技防工程所涉及的报警、视频、声音复核、巡更、出入口控制、防雷等系统所涉及的设计、图形符号绘制、器材设备、预算编制、施工、检测、验收等有关标准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列入设计依据之中。有的单位设计的方案引用标准不全面,还有的单位引用的标准是修订前的标准甚至是废止多年的标准。在设计方案时,应按规定将工程所涉及的标准和规定列入设计依据之中,并应选择标准和规范的最新版本。
4.没有系统工程技术性能指标或将产品指标列为系统工程技术指标
技防工程系统性能指标是指由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电子巡查等多个子系统组成后所达到的技术指标。一个工程的系统性能指标反映出该工程设备的反应速度、稳定性、可行性、安全性及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综合性指标。系统工程性能指标是一个工程设计方案非常重要的内容。
有的单位在技防工程设计时,对系统工程性能指标重视不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忽视系统工程技术性能指标,方案中不列系统技术性能指标;二、虽然在设计方案中列出了部分系统技术性能指标,但列出的指标不全或有的子系统有系统指标,有的子系统未列系统指标;三、对系统工程技术性能指标认识不清,认为设备、器材产品本身的指标就是系统指标。故此,将设备产品说明书中的指标列入设计方案系统技术性能指标中;四、有的单位为了求设计方案容易审核通过,将系统指标提得比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高得很多,并没有考虑到,系统技术性能指标是工程竣工后检测、验收的重要依据,方案中提出的系统技术性能指标工程竣工后是否能达到。按这种理念设计的方案,会给工程竣工验收带来麻烦。关于系统工程技术性能指标,相关标准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应按标准执行,既不能降低,也不宜提高。
5.多种技术复合探测器应视为一种技术的探测器
为了杜绝漏报警,《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均要求文物库房、展厅配置两种以上不同探测技术(空间复合探测技术)组成的入侵探测系统。同时规定:多种技术复合探测器应视为一种技术的探测器。有的设计者将“空间复合探测技术”与“多种技术复合探测器”混淆,误认为双鉴探测器就是两种复合探测技术,三鉴探测器就是三种复合探测技术。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在设计文物系统技防工程时,文物库房、展厅空间须配备两种以上不同技术的报警探测器。
6.在报警探测器现场设置报警音响
有的单位在设计技防方案时,在报警现场设置报警音响,其目的是一旦盗窃分子进入现场盗窃时,报警探测器报警,现场音响会将盗窃分子吓跑。这种设计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将带来一些负面作用:一是盗窃分子潜入现场进行盗窃时,心态很紧张,一旦报警器引发现场报警后,盗窃分子立即高度慌张,急于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文物后惊慌逃窜,很有可能将展柜或文物破坏;另一方面,任何一个报警系统不可能不发生误报警。按目前文物系统的经验,误报率控制在日报警次数小于报警探测器总数量的1%以内,一个单位要安装100个报警探测器,每天就要有一次误报警。误报警只有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员通过声音或图像复核手段确认,其他人员是不知道真正有盗情还是误报警。因此,报警探测器每次报警,均可能给本单位非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员带来惊慌,天长日久就会造成麻痹。第三,报警系统每天报警,会给附近单位和居民带来干扰,长期扰民,附近单位或居民就会提出意见。综合上述理由,报警探测器现场不宜安装音响。
7.对声音复核的作用认识不清
声音复核是在报警探测器发生报警时,利用声音复核鉴别是否真有盗情,还是报警探测器误报警的重要鉴别设备。有的单位的报警探测系统因年久老化或其他原因,经常发生误报警,值班人员容易产生麻痹思想,认为是误报警,不到报警现场检查,以致发生文物被盗。为了防止值班人员判断失误,同时减少值班人员到报警现场检查的麻烦,标准中规定,凡设有报警探测器的区域,都应有声音可以复核装置。有的设计者认为,不重要的部位可以只安装报警探测器,不安装声音复核装置。这种认识是对声音复核的作用认识不清。有的单位把中心控制室安装声音复核,这种设计是不合理的。还有的单位把“声音复核”写为“监听”。监听是一种侦探手段,报警系统使用声音复核是鉴别报警探测器报警现场的真实情况,而不是侦探,故此,在报警系统中,声音复核不得使用“监听”名词。
8.巡更点位置设置不合理
有的单位将巡更点设在视频报警区域或报警探测器的探测范围内,这种设计不合理。如巡更系统设在报警探测区域内,当巡更人员进入探测区域巡更时,报警探测器就会发生报警。一方面报警主机内存储了大量报警信息,天长日久,很难分清报警信息属性,同时使主机存储天数减少。另一方面,巡更人员每一次进入探测区域报警探测器发生报警后,值班人员每次都要进行复核和记录,给值班人员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久而久之,值班人员就会产生麻痹思想。甚至真正发生盗情时,也容易误认为是本单位巡更人员巡逻,从而可能引起因麻痹发生文物被盗的严重后果。
9.有的单位设计视频照明不合理
有的设计方案把文物展厅、库房的现场照明作为视频照明,要求现场照明24小时长明灯或报警联动现场照明。这种设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文物系统从安全角度考虑,要求展厅下班拉闸断电,文物库房人走断电。利用现场长明灯不可能做到下班拉闸断电和人走断电的要求,既不安全又浪费电。二是利用报警联动现场照明,前提是文物展厅和库房所有开关在下班后,确保开关处于开的状态。一旦下班时,白天值班人员忘记将所有开关处于开的状态,即使报警联动照明,照明灯也不会亮,视频系统就不能工作。从安全和可靠性考虑,室内视频系统照明应从中心控制室专门供电为宜。
10.备用电源设计
安防系统要求有备用电源,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367—2001)规定,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视频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1小时。大多数设计单位都采用UPS备用电源工作8小时以上。这种配置,一方面给建设单位在新建时加大经费投入;另一方面,给建设单位将来更换UPS备用电源时,从经费上带来负担。最佳的设计是配备UPS备用电源满足报警(含视频)系统半小时至1小时使用,同时配备在线式发电机,当停电时,备用发电机自动启动供电。此种设计既能满足停电时系统供电要求,又能节约经费。
11.概算编制不规范
有的单位在设计方案中编制预算不规范,按照设备器材总价加一定的比例进行取费。这种预算编制方法,既不科学也不符合规定。一旦工程完工后,很难通过审计。
总之,在技防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工程设计和施工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标准、法规,按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符合规范要求,使系统功能全面,指标规范,施工工艺符合标准规定,使工程建成后,真正达到规范要求,起到防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