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与“地方”
——从《巴拉宪章》谈起
澳大利亚《巴拉宪章》(The Burra Charter)是国内遗产界近年来关注较多的遗产保护法律文件之一,也是我国制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时的重要参考文件。其全称为“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委员会文化重要性地方保护宪章”(The Australia ICOMOS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Place of Cultural Significance),原于1979年通过执行,其后经过几次修订,目前通行版本为1999年修订版,架构包含正文与三个指导纲要(文化意义、研究与报告执行程序以及维护政策),并提出了一套遗产的科学保护程序,和其他遗产保护法律文件相比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巴拉宪章》的一项特别之处,是以“地方”的概念来诠释遗产,而非沿用以往国际遗产界采用的古迹、遗址等建筑遗产概念,在其定义中,“地方”意指“场所、地区、土地、景观、建筑物(群)或其他作品,同时可能包括构成元素、内容、空间和景致”,并鼓励更广泛的诠释,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地方即为文化遗产,文化重要性即历史、美学、科学、社会或精神价值。上述的定义可说涵盖了各种类型的遗产形式,并且也将有形和无形的元素涵盖在内。“地方”的概念,可说是澳大利亚用一种更为活泼的概念进行遗产保护的成功尝试。
上世纪50年代,人文地理学家开始研究“地方”概念,并向现象学、存在主义哲学等欧陆哲学取经,把“地方”概念的根源回溯到意义哲学,至70年代晚期,“地方”概念俨然成为北美地理学的核心术语。在人文地理学中,“地方”作为“有意义的区位”,原本就是一个饱含意义的概念,涉及价值与归属,既有社会关系的物质环境(场所),也有人类对地方的主观和情感依附(地方感),所以“地方”既是存在论,也是认识论,除了着眼于实体,也是一种观看、认识和理解世界的方式,如人文地理学家段义孚和Ralph都主张,“地方”观念发展了人类生活的核心意义,构成了人类互动基础的意义核心和关照领域。这种解读方式明显受到现象学影响。在人文地理研究中,大部分的地方书写都把重点放在意义和经验上,同样说明“地方”是人们使世界变得有意义以及人们改造世界的方式。所以,“地方”研究牵涉了多重的理解,要认识包含自然与文化两方面的物理世界、意义生产的过程,以及在地方当中社会群体之间的人际关联和权力实践。归纳上述对“地方”的理解,可以分析出“地方”研究有三个层次的理解取向:描述取向、社会建构论取向和现象学取向。在这些取向中,“寻找地方真正的意义”的目的贯穿所有研究过程,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即透过发掘遗产,以回应人们追求稳定性和认同感的欲望。
在《巴拉宪章》中,保护的目的即在维持“地方”的文化重要性,也强调维持一种地方感,因为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地方”,既是历史纪录,也是国家认同和经验的有形表现。而创造地方感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关注特殊且经过选择的历史面向,处理“地方”与记忆不可避免的纠结关系。文化遗产的保存,以及把都市邻里指定为历史地段,都是把共同的记忆安置于“地方”的例子,如此一来,记忆透过“地方”的物质性就铭记于景观当中,而不会流失于人们反复无常的心理过程中(T. Cresswell, 2006)。透过遗产保存来维持或产生地方感,使“地方”更具有特色和能见度,使居民有自豪感和归属感,这样的行动除了维护,更有一种“创造”的意义在内。遗产的特殊形式能为当地居民和游客提供对过往和“地方”的根源感。换言之,通过遗产保存来维护地方感的行动创造了认同所需的元素,“地方”并非先验的认同标签。故《巴拉宪章》以“地方”来诠释遗产,可视为遗产保护哲学对当代思潮的一次重要吸收。
从澳大利亚的国家历史来看,符合欧洲遗产观点的欧系建筑遗存并没有久远的年代,这或许是《巴拉宪章》不采取建筑遗产概念的原因之一。此外,由于认知到原住民遗产在澳大利亚历史上的重要性,在其国家遗产保护规划中,将原住民与少数民族遗产的保护,与非原住民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并列为相互补充的三个组成部分。就原住民遗产而言,许多是属于尚存但必须保护的事物,而非时空背景已消失或转换的历史空间或事件发生的场所,其中许多精神或宗教圣地,即具有文化重要性的自然环境。以“地方”概念来诠释遗产,不但能突破过去的古迹遗址概念而将许多活态元素纳入其中,也有助于以遗产保护的形式促进不同族群之间的理解和其对国家的认同。以这样的形式应用“地方”概念,更多地回应了上述三种地方理解层次中的社会建构论取向。
但即使加上文化重要性的定义,“地方”与遗产的概念也未必能完全对等。如果人类寓居的地方是创造和利用物理环境的方式,并且有助于理解特殊脉络中的历史,但“地方”也是处于流变之中而非稳固存在的概念,这与以保存为核心要务的遗产学科似有基本矛盾。在一些更为激进的论述中,甚至认为遗产产业是尝试以经过“消毒”的方式把地方和其历史包装起来,借着只呈现过去美好的一面,以吸引观光客。这当然是一种负面看法。迈入成熟形态的遗产保存自然不能回避“改变”的议题,而《巴拉宪章》在处理该议题时,主张采取谨慎的态度,并承认文化重要性会随着地方历史的延续而改变,其实践的方式即尽可能保护物质元素,但在不改变文化重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利用地方、创造适当的机能。这样的态度正可视为遗产学面对外界批评其“消毒历史”的回应基础,在容纳改变之余,保存过往但又诚实面对当前形势。
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性的强调正是一种反对全球资本主义势力的抵抗形式,而遗产保护在创造地方感方面又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遗产在共同记忆和地方感的凝聚中能发挥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近年来在遗产保护的论述中,已出现要将保护作为社会过程,号召不同学科领域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呼声,而不是停留在过去以保护技术为主的狭隘专家领域。作为一种社会过程,遗产保护必须面对公众,与社会中复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现象与议题展开对话,也必须更积极地回应不断进展中的社会思潮。所以以《巴拉宪章》对“地方”的阐述为起点,围绕文化重要性的认识与保留,遗产保护理论可以更进一步地参与从“地方”论述中展开的议题,在保存与应对变化的张力中找到平衡点。在我国的遗产理论建构中,尤其需要这样的哲学认识,以突破文物工作过去以来的抢救与被动管理思维;而在遗产保护的实践中,对“地方”概念的深入理解,并将“地方”与遗产的动态关系纳入保护工作的规划中,应当能使保护工作更具有地方参与的基础,与其他相关领域有更积极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