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遗址保护工程实施对策的探讨——以湖南城头山遗址和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工程为例
湖南省列入国家“十一五”大遗址保护项目库的重点大遗址有三个,城头山遗址和长沙铜官窑遗址是其中两个。国家文物局2006年同意城头山遗址本体保护展示立项和铜官窑遗址编制保护规划立项。自此,两个遗址在编制的保护规划获得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的基础上,都启动了保护工程方案的编制和保护工程。
1996年被核定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头山遗址是一处距今6500~3800年的新石器时代城址,对研究中国城市和文明的起源、阶级的产生与国家的形成等重大历史课题具有重要意义,其考古发掘于1992年与1997年两次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也是“中国二十世纪百个重大考古发现”之一。国家文物局2001年原则同意了遗址总体保护规划,2007年原则同意了遗址本体保护工程总体设计方案。
1988年被核定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铜官窑遗址因铜官窑产品首创釉下多彩装饰新工艺并在装饰中大量引入反映唐代社会风貌的新的艺术元素以及占据了广阔的国内外市场而成为唐代中晚期至五代时期独树一帜的窑口而凸显特色价值。国家文物局2008年原则同意了遗址总体保护规划。在建起谭家坡1号龙窑保护棚的基础上,目前正依据保护规划编制各类文物保护展示、环境整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工程方案。
一、湖南大遗址保护工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1.地方政府的重视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重视的力度不大。如城头山遗址所在的澧县,县GDP在全省排第十名左右,但这么些年来就是没有将遗址区280.5亩土地的使用权调整到位。遗址区土地归城头山村村民集体所有,其中有6户村民居住、耕种在护城河内遗址区(城区考古发掘面积仅占城区面积139.2亩的约3.75%),其他村民通过护城河上的5条便道来往护城河内遗址区耕作。实施遗址保护工程与保障当地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等利益的矛盾客观存在,也较突出,遗址保护工程根本不能全面、真正启动,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到今年底就有760万元无法投入到遗址保护工程中。铜官窑遗址分布面积约600亩,也仅在核心区征地拆迁了约60亩。
二是地方政府重视的方向有偏差。如热心遗址遗迹的展示工程却忽略其本体保护,而且比较热心以建设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博物馆、陈列展览遗址发掘出土的所有文物及标本为展示目标,对遗迹本体保护基础上原状展示、复原展示的认识不足,更不会将遗址保护展示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统筹考虑。
三是地方政府对大遗址保护展示的定位不明晰,抑或匆匆定位抑或定位后随意变换,导致在保护展示工程实施中走不少弯路。
2.遗址的考古发掘与保护工程脱节
铜官窑遗址一直只有调查勘探与小规模的发掘,对已有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资料的整理研究还不能说已深化,因而还很难说已彻底弄清楚了遗址的准确分布范围以及所有制窑业遗存的布局、内涵及其相关环境。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更重要的,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工程存在许多现实的脱节。一是考古发掘一般延续多年,发掘资料的整理和发掘报告的出版一般延续三至四年,考古发掘单位及其领队至少在发掘简报正式发表之前,一般不太可能向其他任何各方提供考古发掘的完整资料。这使得遗址保护工程的启动一般要在考古发掘完成之后的至少三年才有可能;之前介入,遗址保护工程就变成“三边”工程,即边进行考古发掘,边编制保护规划与保护工程方案,边进行保护工程施工的工程,弊端连连。二是虽然国家文物局1998年颁布的《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考古发掘单位对发掘中发现的重要遗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规定考古发掘单位在考古发掘项目完成后提交的结项报告中应包括拟保留遗迹的处理保护情况和对遗址的保护建议,但遗迹的处理保护即使时不我待也已属于保护工程的范畴,考古发掘单位因各方面原因较少较难实施处理保护。
3.保护工程实施中的技术障碍
考古发掘揭露后,改变了遗迹原存在条件,遗迹区将自然滋生许多病害;南方雨水多且集中,雨水渗漏对土遗址危害的威胁从一开始就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渗漏和排水不畅导致的遗迹表面剥蚀、断面崩塌等将日益明显和严重;加上南方冬冷夏热和季风明显、空气潮湿,遗迹风化、酥碱、裂隙交切也非常令人担忧。
而南方土遗址保护工程中遗迹固化和防地下反水地表渗水侵蚀等的可借鉴经验与做法不多。如城头山护城河内遗址区虽为一独立高地,但发掘的遗迹许多已深入地下渗水层,地下反水严重,加上地表渗水形成渗浸面,严重影响遗迹的安全稳定。而遗迹的防渗与固化技术处理措施目前仅停留在实验试用阶段,遗址区内排水系统没有建立。现在所见的简易保护棚或是考古发掘时临时搭建的后来稍作改造,或是配合当时所谓宣传活动而做的临时工程,隐患与问题很多,遗址遗迹保护状况堪忧。
4.保护工程方案上的壁垒
一是至少目前所见的大遗址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方案,编制时的现场勘察还有限,特别是遗址考古发掘全部完成之后全面、深入与细致的现场勘察还较缺乏;规划与方案中遗迹的技术保护措施还显得贫乏。
二是大遗址保护工程方案,即使国家文物局批复原则同意了,实际上设计工作量只完成了一半。在方案基础上的施工设计占据百分之五十的设计工作量,许多方案编制单位按全部或大部分设计工作量收取了设计费,但因方案编制时工程项目的基础资料不全面或实施的技术条件不完善等种种原因,施工设计这一环往往没做或做得很粗略。遗址管理机构因保护工作的急切等原因往往被迫又去邀请另外一家来做施工设计,费时又费财。
上述四问题是相互关联并交织在一起的。
二、湖南大遗址保护工程实施对策的探讨
1.遗址区的征地拆迁要到位
地方政府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整体征收遗址区土地,为遗址管理机构办理法定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并彻底拆迁遗址区居民至遗址区外。只有征地拆迁到位,遗址管理机构才有可能按照保护规划和方案逐步实施保护展示工程和利用开发项目。
遗址区土地性质调整和居民搬迁的投入,应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重点文物专项补助应全部用于遗址本体保护,特别是用于遗迹的技术保护和部分原状展示、复原展示设施。
2.遗址本体保护与展示利用要相得益彰
一方面,遗址本体保护是实施保护工程的核心与基础,只有本体保护特别是技术保护到位的基础上,遗址的展示利用才有存在的实质意义。不管是原状展示、回填复原模拟展示,还是展示配套设施建设,都必须在本体保护到位的基础上实施。
另一方面,遗址保护展示工程的实施有一个相对较长的周期,较长的实施周期与保护展示的特殊性决定了从一开始保护展示就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而且这种定位不随地方政府领导的更替而随意变换,只能随社会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作充实。在保护展示定位明晰的基础上,展示利用是不可缺少的,且要在遗址区土地征收、居民搬迁和本体保护实施时就予以考虑,并统筹调整当地居民产业结构、改善遗址区及其周边的人居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展示利用做得好,能促进保护更能真正体现大遗址保护的价值,体现文物事业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如城头山遗址区需从根本上解决当地居民产业结构调整问题,引导居民从事生态农业,使居民从保护展示工程实施中切实受益。铜官窑遗址区要加快遗址文化公园建设,把遗址文化公园作为遗址保护展示的一种科学形式。
3.遗址的考古发掘与保护工程要更好地衔接
只有在科学、全面、大规模考古发掘并将发掘资料科学整理的基础上,遗址保护工程的实施才有扎实的基础资料;而保护工程的实施能更通俗与亲民地反映与展示考古发掘的成果。
一般而言,大遗址考古发掘完结后保护工程就必须同步跟进。这在客观上要求有团体考古发掘领队资质的发掘单位、有遗址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应资质的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单位、有遗址保护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以及遗址管理机构等几方在各方面加强衔接。能否考虑授予具备人才、科技实力的一部分省级文物考古研究所(院)以古遗址、古墓葬两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光是邀请他们参与是不够的。这对古遗址、古墓葬保护工程的实施具有显而易见的合理性。
4.遗址本体保护技术要有突破
科学有效地保护古遗址,必须从它们赋存的自然环境和现状调查入手,分析遗址的病害及破坏机理,研制保护加固材料,筛选适宜的技术措施。而目前在对遗址本体防渗、固化、疏浚、排导等各环节中,技术攻关任重而道远。
城头山遗址在防渗处理上试运用了“土遗址窄槽柔性材料防渗堵漏技术”。此技术和施工工艺符合了尽可能少干预的原则,但注浆材料的性能与抗老化对策并没有落实,且整个技术仅停留在实验试用阶段。
5.保护工程方案的深化设计要强化
一是要有切实可行的遗迹保护技术措施充实方案,逐步增加方案的设计深度。二是要强化保护工程的施工设计。这一步的设计理所当然是由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原方案编制单位,依据已获批的保护规划和工程方案、在保护规划和工程方案继续深化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