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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作者: 文物旅游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3-02 文章来源: 点击数:
作者:文物旅游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3-02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它犹如一个巨大的宝库,不仅成为各民族赖以绵延发展、增加凝聚力的纽带,也成为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中国是一个有着多元文化的国家,政府应搭建不同文化和利益群体之间相互交流和对话的平台,关注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抢救、保护与发展。这也是加强民族团结、国民认同的内在要求。

一、 舆论先行,唤起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人类创造历史的痕迹,是传承至今的共同体的共同文化。保护这类“文化活化石”,是对人类和民族自身的尊重。人类虽处于由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时代,但现实社会的需求和人文精神的弘扬并不排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政府要利用宣传机构,传播抢救保护的重要意义。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新时期赋予政府的一个重要功能。政府宣传机构要承担起宣传的职责。传媒所传承社会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有交叉之处。这种共同,也是传媒发展过程中可产生效能的一个方面。或者说,在传承社会文化中给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一席之地,通过传媒的影响力,能起到更好地促进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作用。同样,宣传抢救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紧迫性及其研究的重要性,有利于有关部门改变观念,积极支持。

舆论宣传要让人们清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有着科学的界定,我们并不是把贫穷落后的面貌连同困苦的生活方式统统保留下来,我们要抢救保护的是在历代文化史上、民俗生活中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价值的遗产,是把作为历史文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先进文化的代表,妥善保存在我们国家现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和现代化经济建设并不矛盾,恰恰是注入到现代化发展中的必不可少的人文精神。对此,西方工业革命使欧洲原始文化艺术损失殆尽的教训是我们的前车之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创立了“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公告的制度,其目的即是:“鼓励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各地方团体确认、保护并推广其口头及非物质遗产,将它看作仅存的、可使独特文化特征得以保存的人类集体记忆的积累”。“代表作”公告制度的实施,对于在世界范围内唤起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以及推动全社会对无形文化遗产实施保护,都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颇为现代人关注。现实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固有的文化韵味,也因渗入新的生活内容及形式而呈现出一定的时代特征,呈现出经济价值与活力。政府宣传要关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巨大创造潜能。如,米线节是云南玉溪特有的民间节日,又称“丰收节”或“豆糠节”。这个欢乐喜庆的节日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它是少数民族文化和汉文化融合的结果。为把米线节这一独有民俗推介出去,从2002年5月1日开始,当地政府举办“地方民俗米线节”时,先调动宣传机构广为宣传,对吸引游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这在客观上也拓展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发展空间。  

二、抢救保护,防止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流失和损坏

1996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五种“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况,其中就包括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损害甚至失去自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无根的增长”。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为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经济建设取得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正面临着一个尖锐的问题,这就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正在流失与损坏。它与遭受破坏而日益恶化的环境一样,是不均衡发展导致的,而在若干世纪之后,留下的伤痛可能比环境破坏更甚。在抢救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防止其流失和损坏的工作中,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

作为公共管理部门,政府对于民间文化保护力量的认识必须改变,要认识到,缺乏民间的保护力量,政府的作为很有限。文化管理部门要重视民间文化力量,要为其搭起一个制度化的发展框架,使民间力量成为抢救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的流失还表现在经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与贫困国家的掠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早在20多年前就为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化、防止不正当利用及侵害”的条款。我国要高度警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流失的情况,积极利用多种手段,提高我国的保护水平。

三、力求规范,系统地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极为重视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多年来,一直在进行不懈的努力。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第三次国际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并积极组织起草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同时,也呼吁各国加强立法,建立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机制。

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严重滞后同样表现在法律法规建设上。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目前只有《文物保护法》。它明确规定的保护对象在形态上主要指有形文物,基本未涉及无形文化遗产。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的“文化遗产”范围明显要小。客观上,使政府机构的行政任务更加繁重。政府要加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法规建设。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界定、保护和管理原则、保护措施、开发利用规则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真正有效地进行抢救保护。

目前,文化部启动了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这项工程计划通过17年的建设,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实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网络化。这一工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多年来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将开始由分散的项目实施转入全面系统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