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中的几个问题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我国文物保护工程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不过,在参与文物保护工程实践的过程中,笔者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有的涉及《办法》的条文,有的涉及工程施工、监理和验收环节。现仅就施工、监理和验收环节存在的问题略作说明,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环节存在的问题
施工方是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实施者,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责任极为重大。因此,国家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承担者有相应的资质要求。从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看,施工环节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1. 施工方对文物保护方案尊重程度不够,擅自变更方案
施工方不依方案施工,是文物保护工程中时有发生的现象。一是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当前文物保护领域按方案施工的意识普遍不强,在施工中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对于文物保护方案变更程序的了解和重视。二是隐形违规。有的为了规避监督,在施工方案中仅仅声明要遵循“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却有意忽略对“准则”的细节性表述,或采取模棱两可的说法。某些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把施工方案中“彩绘加固”理解为仅仅加固彩绘中的纹饰线条,对未施彩的部分则不予处理。这实际上是对国际公认准则的违背,然而,“准则”本身的不确定性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 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技工的使用没有规范
尽管《办法》对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人员素质做出了规定,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上岗人员的素质并无保证。很多人对于当前国内外最新的施工理念不了解,有的人不明确操作细节,还有一些项目的技术工人的操作技能不过关。现场负责人对现有施工人员不能进行合理调配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可能会导致文物相邻区域修复效果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值得重视的是施工方现场负责人。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往往委派一名现场负责人,自己很少在施工现场。因此,施工现场负责人的素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工程的完成效果。某些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仅仅是一名技工,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文物科研意识更差,也缺乏解决工程中突发事件的能力。鉴于此,笔者建议文物主管部门,在审核施工方案时,将现场负责人素质列为一个单独的考量因素。
另外,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申报书为了中标,展示了一支很强的队伍,但其中很多专家和技术人员从来没有到过施工现场。这些专家之所以被列在申报书中,就是由于其所拥有的专业特长,他们的专业经验对于各该项文物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极为重要。所以,文物管理部门应该检查施工方案所列的专家的工作,要求他们发挥了其所承诺的作用。
3. 文物保护材料的使用问题
《办法》规定,施工方案中应该列入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用于文物保护的药剂是施工方自行调制的。对于此类药剂,施工方往往以专利为由,将其成分秘不示人。
文物保护材料自产自用的方式带来的问题大致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材料的生产过程外人不了解,没有统一的检验标准,产品质量难以控制。第二,材料在使用过程中,配方保密,监管困难。第三,对材料的使用效果无法有效评估,效果好坏,往往仅凭生产者自述。笔者建议,文物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这类材料的生产管理,扶持一些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尤其要对文物保护材料的使用过程和使用效果加强监督。
二、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及验收
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是由甲方、监理方和施工方共同进行的,三方都必须本着“文物安全至上”的最高原则,密切合作、相互监督,力争圆满完成文物保护工程任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负责文物的修复与保护,监理方负责监督施工方按方案施工及施工效果达到方案要求,施工方和监理方同时对甲方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理、验收等环节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 监理方受到干扰,无法独立行使其职责
为了贯彻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保证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正确的方法、步骤顺利进行,以保证施工质量,对文物保护工程现场实施监理是一项重要的举措。监理方在对甲方负责的同时,也必须对文物保护事业负责,只有拥有独立的监理权,才能有效行使其职责。
但是,现行的文物工程监理多为“交换监理”,今天的监理方,明天就变成了施工方,从某种程度上讲,监理与被监理者成了利益共同体。因此,同行之间相互掩饰的现象很常见。与此相类,监理方的工作也很容易受到甲方的干扰,原因在于文物是国家的,甲方只是文物的监管者,而非所有人。因施工不当造成的文物受损,既不影响甲方的经济利益,又不会使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对于这种所有权公有的施工对象,也许可采用“双甲方”方式,施工方和监理方分别向不同的甲方负责——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均为甲方,施工方向文物保护单位负责,而监理方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样一来,监理方可以相对独立行使职责。另外,设法加强甲方与施工对象间的直接利益关系,强化甲方的责任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
2. 工程验收环节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验收是由文物部门组织专家团进行的。是否通过验收,主要以专家经验为标准,以施工方自述为主要依据,以监理方意见为参考。其间,人为因素很重要,尤其是专家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术水准对工程验收结果影响极大。在这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有:部分专家缺乏规则意识,心态浮躁、骄傲自大、搞小圈子。
有些专家以权威自居,容不得他人提出批评意见。有些专家无视规则,同行之间互相掩饰。例如,在某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验收现场,身为验收专家的某所长,不但没有对文物保护施工方造成的失误提出批评,反而为之开脱,说文物保护工作现场情况复杂,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随时调整施工方案。这种现象表明,文物保护工作者中有不少人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某些文物保护专家实际上是游走于科学研究与工程承包商之间,利用文物保护项目牟取个人利益。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问题还有很多,如标准化建设迟滞、强制性法规缺乏以及具体操作方法中对抢险加固方法的滥用等。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许多方面借鉴了建设工程规范,不可避免会有一些不足之处。随着文物保护实践中新问题不断发现和新经验不断增多,《办法》也应适时予以修订和完善。另外,加强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违背职业准则的人员实行严厉的惩戒,也是保证文物保护施工质量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