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规制度日趋完善
党的十七大以来,文物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文物保护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家先后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许多地方人大或政府也出台了文物保护法规或规章性文件,为保护文物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制保障。经过五年来的努力,文物保护制度已经比较完备,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专门的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包括了文物保护法律1部,规范性法律文件1项、行政法规5项、法规性文件21项、部门规章24项、部门规范性文件114项、地方性法规80余项、地方政府规章20余项、地方规范性文件160余项、军事规章1项,签署加入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国际公约4项,总数超过430项。
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文物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文物行政执法成效显著;文物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我国文物事业科学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按照文物立法工作规划,“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全面覆盖、协调配套、科学合理、实施有力的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博物馆条例》。研究制定《大运河遗产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水下文物、馆藏文物、社会文物、文物安全、大遗址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地方文物保护法规建设。
今后工作思路
为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总体目标,积极推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要全面总结分析文物法制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刻解析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文物法制建设工作的困难,科学论证并编制文物立法项目数据库。组织开展立法项目的深入研究,为立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与实践支持。分清轻重缓急,重点推进必要的、亟须的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工作。
全面推动现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积极调查研究现行文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是研究提出《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研究起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的修订草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现有法规制度。
积极推动文物立法项目进程。研究起草文物保护工作亟须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是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博物馆条例》尽早出台;研究起草《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办法》《流失境外文物追索工作管理办法》《馆藏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同时,立足于我国文物资源的特点和保护管理状况,大力加强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要求,努力实现国际法律向国内法律法规的转化,将国际法律关于文物保护的规定落实到我国文物保护制度和实践中,进一步推动我国文物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