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与“展示”概念的溯源与辨析
200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6届大会在加拿大魁北克城通过了《关于文化遗产地阐释与展示的宪章》,是目前ICOMOS唯一针对遗址阐释(Interpretation)与展示(Presentation)的官方文件。宪章将Interpretation与Presentation作为并列的概念提出并进行了详细定义:
阐释指一切可能的、旨在提高公众意识、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地理解的活动。这些可包含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公共讲座、现场及场外设施、教育项目、社区活动,以及对阐释过程本身的持续研究、培训和评估。
展示尤其指在文化遗产地通过对阐释信息的安排、直接的接触,以及展示设施等有计划地传播阐释内容。可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传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板、博物馆展览、精心设计的游览路线、讲座和参观讲解、多媒体应用和网站等。
阐释设施指专门用于阐释与展示,包括通过创新技术和现有技术进行的支持阐释的、在文化遗产地或与之相连的区域内的实物装置、设施和空间。
从上文字义上理解,阐释与展示的界线似乎含混不清,且展示与阐释设施在定义上十分雷同。究竟如何理解Interpretation与Presentation?需要我们重新梳理国际遗产阐释与展示相关的宪章、公约、决议、宣言及其他理论研究成果。
国际宪章、公约、决议、宣言中的
Interpretation和Presentation
展示(Presentation)的首次提出是在UNESCO1972年于巴黎举行的第十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第四条将遗产展示(Presentation)同遗产认定
(Identification)、保护(Protection)、保存(Conservation)、传承(Transmission)共同上升到国家责任的高度,并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给与一定指导。
阐释(Interpretation)的首次提出是在ICOMOS1990年于洛桑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九届会议通过的《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宪章》第四条指出 “展示和资料信息应被看作是对当前知识状况的阐释即通俗解释,因此,必须经常予以修改。”在1999年澳大利亚古迹遗址理事会修订的《巴拉宪章》(< The Burra Charter>)第一条中,对阐释做出了较为简洁的定义——阐释是指展示某个遗产地文化价值的各种方式,包括对构件的处理(如维护、修复、重建)、遗产地的使用和活动以及说明性材料的使用。
在90年代之后的各类宪章、公约、决议、宣言中,Interpretation和Presentation时常并列使用,如ICOMOS1999年于墨西哥通过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宪章》在目标中提出鼓励出台详细的规划和政策来阐释(Interpretation)和展示(Presentation)地方文化遗产及地方文化活动。ICOMOS2008年于加拿大魁北克城通过的《文化线路宪章》中,方法部分第四条指出文化线路要协调和整合基础设施、旅游活动、阐释(Interpretation)和展示(Presentation),并将遗产价值真实而完整的转达给游客。与《文化线路宪章》同时通过的《关于遗产地精神的魁北克宣言》中提出通过应用不同媒介、不同技术手段的阐释(Interpretation)和展示(Presentation)活动,保护并传承遗产地精神。
理论研究中的Interpretation
根据文献分析,目前国际尚无关于Presentation的研究方向。而Interpretation的研究始于环境解说或旅游解说,因此在学术领域,Interpretation作为专有名词通常被翻译为“解说”而非“阐释”。因此,下文将沿用惯例,将Interpretation译为“解说”。
195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人费门·提尔顿(Freeman Tilden,1883-19820)撰写并出版了《解说我们的遗产》对解说(Interpretation)做了如下描述:数以千计的自然学家、历史学家、考古学家以及其他领域的专家们,在管理守护这些遗产的过程中,为了提供游客们所需要的服务,因此致力于揭露与“美善”和“惊奇”有关的事物,即彰显深藏在其所见所知背后的启示与精神意涵,这些工作便称为“解说”。他在其随后发表的论文《解说原则》中,明确定义了何为解说(Interpretation):解说是一种教育活动,旨在通过运用原始物体、亲身体验和直观的媒体来揭示含义和关系,而不是简单的传递事实信息。
1994年,美国的旅游解说学家约翰·A·维佛卡总结了其30年的遗产解说经验,撰写并出版了《旅游解说总体规划》,成为首部详细介绍解说方法体系及规划策略的专著,堪称遗产解说规划的教科书和技术手册。书中引用了加拿大解说学会在1976年所提出的关于解说(Interpretation)的定义:解说是一个交流的过程,它通过公众(游客)对物体、人类创造物、景观、场地等的亲身体验,揭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内涵及其和我们的关系。
2005年,由英国遗产教育服务局推出了《遗产管理中的各类问题》系列丛书,其第四卷《遗产解说》记录了英格兰遗产委员会20年来关于遗产解说的理论和实践,积极探讨遗址与解说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对于解说(Interpretation)做了如下定义:解说的工作定义是为一个场所的体验增加价值的过程。解说是促进其所管理遗址的教育潜力得到发挥的关键。解说是一种沟通过程,它的目标不只是简单的提供信息,也是鼓励他人做出回应。根据之前的定义,解说是一种向游客解说遗址重要性的艺术,其目的之一在传达保护的信息。解说应包括对于遗址、纪念地和场所的理解;解说基础流程的理解;以及我们在此过程中可能使用的技术的理解;它同样也涉及我们对于受众和游客的理解。
2005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遗产管理处发布了《遗产地和遗产解说指南》,其对解说(Interpretation)做了如下定义:解说指表现遗产价值的各种方式。解说需要综合遗产构造的处理、遗产的使用并需通过各种媒介,如活动、标志和印刷品等等。《指南》中还引用了其他关于解说(Interpretation)的描述:解说是一种确定或传递意义的活动(Bill Nethery 1995);解说是一种建立理解的努力(Alderson);很多人需要更多的信息来理解遗产的重要性,而解说便是提供信息的一种方式(Linda Young 1995);解说是基于信息的揭示(Robyn Christie);解说是一种沟通想法和感觉的方式,帮助人们丰富自己对于世界及在其中扮演角色的理解和感激(澳大利亚解说协会);解说是对遗产地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价值的沟通(Geoff Ashley 2003);解说是创造性地使用来源广泛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历史资料/场地/观念(Anne Martin 2003);解说是揭示某一事物或场所的多层意义(秩名,1987);解说就是讲关于人和遗产地故事的方式(Kylie Winkworth)。
结论与讨论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Interpretation和Presentation均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从广义上讲,在UNESCO和ICOMOS发布的各类宪章、公约、决议、宣言(除《阐释与展示宪章》)中,Interpretation和Presentation基本同义,均可以理解为对遗产形态、价值以及遗产地精神的演示、解读和传播。不同的是随着时间推移,Interpretation和Presentation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其关注对象从单纯的遗址形态和价值拓展到遗产地精神,进而再到对公众参与的重视。而学术领域中关于Interpretation的定义和研究,除包括了上述内容及实现方法,其始终关注的重点在如何与人更好的互动,包括游客分类及心理分析、如何激发(Provocation)游客好奇心和求知欲,而非单纯的教导(Education)和传递信息。
从狭义上讲,根据2008年《阐释与展示宪章》中的定义,阐释(Interpretation)可以理解为遗产解说信息和方式的选择,即“解说的目标和方法”;展示(Presentation)可以理解为遗产解说媒介和手段的使用,即“解说目标和方法的技术支持”。在学术领域,“解说”(Interpretation)一词则涵盖了《宪章》中所谓阐释(Interpretation)和展示(Presentation)的全部内容,而解说系统规划(Interpretive SystemPlanning)在国外也已是一种业已发展成熟的规划体系,其在遗产解说、遗产地旅游开发及运营管理实践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在我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尚以物质形态规划(Site Plans)为主导,忽略了物质建设之外的“软件”体系规划和建设,包括解说系统规划(Interpretive System Planning)、总体管理规划(ManagementPlanning)、实施计划(Implementation Plans)以及建设成果评估与反馈(Assessment& Feedback)的编制和执行。阐释(Interpretation)与展示(Presentation)概念的溯源和辨析,将有助于重新思考、组织和完善我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体系,从而使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和建设更加科学合理。
最后,我们需要重温Tilden关于解说(Interpretation)的经典格言——“通过解说我们才得以了解;通过了解我们才懂得欣赏;通过欣赏我们才能加以保护”。恰切的遗产解说和完善的遗产解说系统规划将为唤起公众珍视历史、保护遗产的意识起到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换言之,遗产解说(阐释与展示)是保护遗产的重要手段,而保护也正是遗产解说(阐释与展示)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