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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比较与思考

作者: 文物旅游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2-08 文章来源: 点击数:
作者:文物旅游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2-08

中、日的文化遗产同属东方文化体系,古建筑多以木材为主要构造材料,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很自然地可以相互借鉴与促进。但同时,因政府、研究机构及专业人员在对这一问题的认知角度、文化心理、政策制度趋向等方面的差异,也使得在文化遗产保护上难免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同。
  
一、“文化财”的内涵及保护体系
  
经过这些年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的推进,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形成了自己的保护理念和方法,如古建筑保护设计的规范,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和方法等。从这个角度讲,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中国相似,“文化财”所对应的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同样是经过较长时间的摸索和发展,才逐步建立、健全的。
  
日本于1871年颁布《古器旧物保存法》,这是日本政府颁布的首部有关文化财的保护法令,而直到 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文化财保护的综合立法才最终得以实现。这是一部集原已颁布的《国宝保存法》、《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及《重要美术品保护法律》三大法律为一体的划时代综合立法,明确了国家与地方协同共管的管理体制,行政保护的体制得以划时代地加强。它以“文化财”的概念涵盖了建筑物、美术工艺品与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新加入无形文化财、民俗资料、埋藏文化财等内容,大大扩充了其保护范围,并进行分层次、级别管理。
  
“文化财”理念的推出,具有世界性意义,它对引导国际社会对于文化遗产进行更全面系统的探索、建立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而根据2004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对文化财的界定,它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群六大类。此外,埋藏在地下的文化财、文化财的保存和修理所必需的传统技术、技能也是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历经长期的修订使得《文化财保护法》这部日本有关文化财保护的重要法典不断完善,更具全面性和系统性。
  
与我国现行的文化遗产内涵的普遍认定来看,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法律、制度及认识的不断发展,文化遗产与文化财的内涵越来越接近了。
  
而在文化财的保护体系方面,不单是着眼于其保存,而是保护与公开展示、合理利用并举以相互促进。这其中,国家、文化厅、地方政府以及所有者、国民等都具有自己的法定职责。在有效的文化财保护体系下,保护与公开展示、合理利用并举。保护的同时,也对其进行积极的公开和合理的利用,而文化财的合理利用,使民众更进一步地体会到保护的重要性,更好地服务于保护,从而推动了良性循环保护模式的形成。国家、地方政府、所有者、国民各司其职,且又通力协作,共同致力于文化财的传承,这一模式,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必将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之路。
  
二、中、日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方法上的相似性
  
中、日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方法上的相似性是主要的。在对文物建筑修复或修补部分在色彩上如何处理的问题,东西方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东方建筑体系,也就是说木结构建筑体系,包括中国和日本、韩国、越南等的传统,都是要随色做旧,要与原来的建筑的色调相一致。甚至要把它的花纹彩画等做得与原来的相同。日本古建筑修复的传统方法更是按原制补配整齐,色调随旧,所以不少飞鸟、奈良(相当中国隋、唐)时期的木构古建筑得以原状流传了下来。
  
在我们国内比较流行和认可的“四原”原则及“修旧如旧”等原则,同样在日本的文物建筑维修中也得到了很好体现。据日本专家介绍,原来他们是凡有残损的大都加以更换以求坚固。近些年来吸取了西方和中国提倡保存原构件的做法,也采取了尽可能加以修补利用原构件的办法,可见在彼此借鉴上的作用。
  
在遗址保存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方法,即是经过发掘的遗址仍然将其覆盖,而在其上复制一个与地下埋存遗址相同的“复制品”,既解决了保护问题,又满足了地面参观的需要,我们认为这是具有东方特色的。因为我们发掘出来的遗址,多数都是土质材料为主,甚至全部是土遗址,如果露天展示,下雨、风蚀都会被破坏,而采用这种方法,则在获得了基本资料的同时,进行了有效保护和展示,既可满足研究之需要,又可满足观瞻之需要。我们国家也吸收了日本的经验。如西安大明宫含元殿即采取了回填发掘遗址,在其上原状复原发掘情况的展示与保护方法,也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中、日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方法的不同
  
中、日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还是存在许多差异的。在理念上的最大区别是对待复原问题上。这一点,日本更加宽松。而在我国,对待复原问题非常慎重,必须是价值重大的文化遗产,非复原不足以体现遗产的重大价值。同时,必须有充分的、详细的资料,如历史文献、影像资料,或者有现实存在的,可参考的建筑,另外还要求有足够的资金和专业的施工队伍等前提,才可进行复原。而日本大极殿、朱雀门、东庭院的建筑,在并不符合上述我国的相关要求下,也进行了整体性的建筑复原。
  
对于异地复原,国内的工作做得不多,可能还没有认识到这种做法的必要性,没有认识到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无法进行复原的情况下,异地复原能起到展示以满足人们观瞻需要的良好作用。可能我们一般认为,历史文化遗产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自然地理环境,一旦离开,就破坏了整体性,但是,如果无法在原址进行复原,异地复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
  
文物建筑维修方面,某些建筑存在重大损毁而面临彻底消失的情况时,是先延续其生命,还是必须保证其纯洁性,国内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在日本,则普遍地更倾向于先保证文物建筑的生命,使其能够存在下去,再等待科技条件更加发达的时候,采取更加可靠和合理的方法。
  
遗址标识方面,有的建筑遗址,是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进行回填,上面用现代材料以鲜明的颜色标示出柱础的位置。某些建筑遗址,则是直接回填,但填土要略高出周边,以示意地下遗迹的位置。我们认为,这些方式和方法是合理可行的,有的我们已经借鉴并加以应用,有的则完全没有吸收。
  
在对待维修工作的标示上,我们做得还不如日本做的细致。日本对所有的新补配构件都进行了标示,包括屋顶上的每一块新瓦,装修中的每一个构件。而我们通常不会进行如此普遍的标识,只是在某隐蔽处标示出某年某月某单位进行了维修,这样,还不足以使得后人完全了解此次维修在构件更换等方面的具体部位和数量等情况,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工作还有待加强。
  
在对待现代材料的使用上,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也更加宽松。除了一些防腐、黏接、拉结、补强等材料使用现代材料外,在大极殿的复原项目中,为了保证室内设施、展品免受风雨侵蚀,在前檐处还安装了玻璃以遮挡,而且并未采取任何隐蔽措施,在一处仿古建筑上如此安装现代的建筑材料,可谓十分大胆,在国内是断难行得通的。笔者认为,作为一处仿古建筑,我们更强调的是外在的、大框架上的形似,而不必追求完全的、一丝不差的全部雷同。其实,在具体工作中,方式和方法千差万别,背后所体现和蕴含的理念也是因时、因地而动,不可能千篇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