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污染行为 彰显法律刚性
德国名企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雇用黑公司利用夜间多次向大运河偷排废酸累计2698.1吨,近日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罚金2000万元,5名责任人及肇事者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与此同时,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将该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见1月4日《法制晚报》)
据悉,这是大运河申遗成功后,全国首例因污染世界遗产被追究刑事责任及环保公益诉讼的案件。大运河不仅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是沿河两岸居民饮用水源地,把运河当作黑水沟肆意排污,不但破坏世界遗产,也严重危害居民饮水安全与身体健康,对污染世界遗产的犯罪行为必须零容忍。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遗产50项,位居世界第二。据专家分析,大运河是中国世界遗产中最复杂、保护难度最大的,原因在于京杭大运河流经6省市,总里程达1794公里,不仅仅是对水体的保护,还涉及沿河湿地、桥梁、闸门、涵洞、文物等保护,仅对水质的保护就是非常艰巨的任务。保护大运河必须用最严格的标准,最强力的手段,对污染破坏世界遗产的犯罪要给予最严厉的惩罚。
就一个国家而言,世界遗产是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财富,失而不可复得,申遗不易,保护更难,对世界遗产最给力、最规范的保护是法治。但需看到,中国作为第二世界遗产大国,至今尚缺乏一部保护世界遗产的专门法律,此乃一大缺憾。据了解,意大利、西班牙等遗产大国,多年前就专门立法对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实施全方位、综合性保护。而中国对世界遗产的保护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刑法》《旅游法》等,尚未形成法律体系。此次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案就是以《刑法》“污染环境罪”审理判决的,没有直接针对破坏世界遗产定罪,因为现有法律尚无此项罪名。还要看到,对破坏遗产行为的法律震慑力也明显不够,现行《文物保护法》《旅游法》对破坏文物的行为,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
对世界遗产的保护是综合性、全方位的,破坏世遗的行为并非只限于污染,还包括过度开发旅游、过度商业化等。呼吁我国早日制订出台“世界遗产保护法”,对世遗进行科学、系统、严格的管理和保护。
中国文物报2017年2月14日3版